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捲入力霸東森掏空案,以低價將亞太電信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Cable Modem) 業務賣給凱雷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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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王令麟要賠2億元,並從2014年開始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確定。王令麟發聲明指出,他絕無賤賣亞太電信Cable Modem業務,認為判決錯誤、不公,將會提起再審。
王令麟聲明全文如下:
一、關於今日媒體報導最高法院判決維持高等法院認定本人低價出售亞太電信資產遭求償事件應賠償2億元乙事,本人甚感不平。
二、本案高等法院第一次判決經過5年的嚴謹審理,曾經判決本人勝訴,後高等法院更審竟然完全不作調查審理,草率認定有賤賣而改判本人應負賠償責任,嚴重違反程序正義,更明顯錯誤、偏頗不公。
三、本人絕無低價賤賣亞太電信公司Cable Modem業務:
1、本人不是亞太電信公司的董監事,買方是凱雷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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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是該業務交易的買方或賣方,是否涉及低價賤賣跟本人完全無關。
2、關於亞太電信公司出售Cable Modem業務的價格,在刑事判決後,也曾經臺北地檢署進行偵查後認定該業務的出售價格沒有問題,並沒有賤賣,並對於凱雷集團的唐子明做出不起訴處分,跟刑事判決做出不同認定,這是調查取得包括JP Morgan、UBS等專業投資機構的多份鑑價報告所認定的結果,也可以證明刑事判決不憑證據認定賤賣是完全錯誤的。
3、刑事判決認定有賤賣是沒有任何證據的,明顯錯誤,民事判決依法應該進行調查審理,高等法院曾經在5年的審慎調查審理後判決本人勝訴,更審卻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完全不進行實體審理,竟然就抄襲刑事判決而改判本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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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絕對不服。
四、本次判決嚴重違反程序正義:
1、最高法院之前雖曾以亞太電信公司的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而撤銷發回,除了時效的問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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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應該就亞太固網的請求有無理由進行審理,然而本案更審法院多達9次準備程序庭,都只就時效問題審理,就請求高達2億元有無理由竟然都沒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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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沒有做任何證據調查,只採取亞太電信公司的片面說詞就做判決,程序顯然違法。
2、刑事判決雖認定本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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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判決係片面扭曲本人的供述而作成,民事法庭本應獨立調查證據認定事實,尤其更審法院完全未作證據調查,甚至未調閱刑事卷證資料進行審理,竟然就做出不利本人之判決,顯然違反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最高法院竟然維持這樣的違法判決,令人對於司法判決品質感到極度失望。
五、本次判決明顯錯誤、偏頗不公:
1、本人的律師在審理中一直要求法院,應該命亞太電信公司就其主張Cable Modem業務之價值賤賣提出證據(也就是亞太電信認為應該以10倍EBITDA評價),並要求就此部分進行調查證據跟審理,法官表示這是亞太電信公司應盡的舉證責任,假如沒有舉證,亞太電信公司就要承擔不利益。豈料亞太電信公司除了提出刑事判決之外,完全沒有其他舉證,竟然就改判決本人應賠償,令人感到震驚。
2、根據亞太電信公司自己所提出的會計師覆核報告是以5.5倍EBITDA為評價基礎,本人也提出凱雷公司負責人獲不起訴處分時所調查的JP Morgan、UBS等專業投資機構的多份鑑價報告,都足以證明Cable Modem業務之價值5.5倍EBITDA為評價,而不是亞太電信公司所聲稱的10倍EBITDA為評價,這些客觀證據舉證歷歷,都可以證明這項業務的交易並沒有賤賣,只要法院進行審理,絕對可以證明亞太電信公司的主張是沒有理由的。更審判決竟然故意不進行調查、審理,完全無視這些有利的重要證據,這樣的程序明顯偏頗不公,實在令人感到痛心。
六、程序正義為實體正義的基礎,公平審判更是人民對於司法最基本且卑微的請求,本案亞太電信公司提出的實體主張完全沒有提出任何有利證據,所提出的證據又與其主張自相矛盾,高等法院不作實體審理,最高法院竟然完全無視這個現象而駁回上訴,本案判決明顯違反程序正義,偏頗不公,令人深感無奈及痛心,這樣的裁判品質跟司法正義背道而馳,辜負人民關於司法改革的殷切盼望,本人必將提出再審,爭取公平審判的機會,企求司法保障人民合法權益。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文章源自於UDN,